申请人:安布罗乔•乔瓦尼•弗罗纳利•特鲁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福耒得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1日对第19973198号“Tenuta di Nozzol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NOZZOLE”商标已在葡萄酒产品上在中国进行了广泛使用,已享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国际注册第501019号“NOZZOLE”商标早在1986年已在国际局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抄袭。二、争议商标中的“Tenuta”同时也是申请人企业商号重要组成部分,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同时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获得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品质和产地产生误认。四、被申请人申请了近900件商标,覆盖多个类别,其商标申请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或打印件形式):
1、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等;
2、网络对申请人及其酒庄、葡萄酒产品的介绍、销售页面截图;
3、申请人与其代理商之间的销售发票及简要翻译。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7月7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薄荷酒、果酒(含酒精)、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白酒、汽酒、清酒、黄酒、烧酒商品上。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1类、3类、5类、30类、32类、33类、35类、42类等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辣菲”、“米兰爱玛氏”、“川普”、“伊万卡”等八百多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因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而未能获准注册或已被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的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理由及主张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易致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产生联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此外,申请人提交的产品介绍、少量发票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通过使用已产生一定影响,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501019号“NOZZOLE”商标在第29类、第33类商品上已于1986年4月3日在意大利注册,且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类、3类、5类、30类、32类、33类、35类、42类等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八百多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因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近似而未能获准注册、部分商标注册后已被无效宣告。被申请人此种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已然超出其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被申请人也并未进行答辩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有理由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此外,并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另,争议商标本身并非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因商标标识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违反公序良俗而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