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保定加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汇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77990号“JIAHE BIOCHEM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3222号“嘉禾家俬Jia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06855号“JIA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54014号“Jia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99267号“家合JIA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192677号“嘉河Jia 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工厂设备截图、销售合同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3月27日,现处于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在整体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张处理、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剥制加工、服装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英文“JIAHE BIOCHEMICAL”中“BIOCHEMICAL”的中文含义为“生物化学的”,其与引证商标二“JIAHE”、引证商标三“Jiahe”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处理信息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材料处理信息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张处理、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剥制加工、服装制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