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205989号“茶咖方程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茶咖方程式 38205989

阅读:53949 2020-08-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莞市递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万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05989号“茶咖方程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49181号“茶咖小苑cha ka xiao 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

  申请人:东莞市递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万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05989号“茶咖方程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49181号“茶咖小苑cha ka xiao 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083528号“茶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850840号“咖茶 offee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060456号“嗏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115738号“方乘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117270号“方乘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打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混合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茶咖方程式”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8205989号“茶咖方程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茶咖方程式 3820598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5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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