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01581号“亚马逊倍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6384号“亚马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1月27日,期满未续展,该商标已失效。且该商标已被商标撤三字[2020]第W011818号决定,撤销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08401号“亚马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撤三字[2020]第W012971号决定,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