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天津威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福星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林惠钦
申请人因第7012183号“WEITU威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8447号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3月25日至2019年3月24日期间内的使用证据无效,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04年,主要以生产电涌保护器、多功能监控仪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双电流自动转换开关、机箱、机柜、金属锁、风机、过滤风窗及机柜附件、威力防雷、火灾漏电、智能照明控制器等产品的现代化多元化公司。复审商标是申请人一直正常使用的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并经过长期的使用,在业内已具有一定的信誉和美誉度。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订货合同和发票;
2、产品外观包装、宣传册、名片及网站宣传图片;
3、实物图片;
4、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
5、工厂外貌及厂内照片;
6、公司荣誉及相关资质、外观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型式试验报告首页;
7、审计报告及研发费用证明文件。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与复审期间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10月2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商业管理咨询;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10年8月21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8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2016年3月25日至2019年3月24日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证据4购销合同及发票显示的为申请人向他人销售控制柜、电涌保护器、配电控制设备KL接线盒、配电控制设备非标AE控制窗、配电控制设备风窗、配电控制设备风机等商品的行为,前述行为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1订货合同和发票显示的为申请人向他人定制威图、WEITU宣传册的行为,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和3均为自制证据,无形成时间,且显示的为电涌保护器、配电箱、电压/电流信号传感器等商品,亦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5为自制证据且无形成时间;证据6外观专利证书和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为相关权利凭证,且型式试验报告首页显示的亦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以及荣誉证书和证据7审计报告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2016年3月25日至2019年3月24日期间内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