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宝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浩瀚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6)第67792号《关于第12433220号“德宝盈通TCS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字第620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我局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第33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被诉裁定引证的第6507248号“DOSG”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已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与第747656号“OS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