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彩麓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10280号“长亭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长亭湖”虽包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的行政区划的名称,但“长亭湖”文字整体上尚不至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与县及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亭湖”相联系,整体已产生了区别于上述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