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智策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29225号《关于第28180003号“Z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001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560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第24334534号“Z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已被宣告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经商评字(2019)第223901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
根据二审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