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31878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41318785

阅读:145042 2020-09-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187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9591号“PREMIER LEAGUE及图”商标、第4441301号“MGM GRAND及图”商标、…

  申请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187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9591号“PREMIER LEAGUE及图”商标、第4441301号“MGM GRAND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67480号“BARCLAYS ENGLISH PREMIER LEAGUE及图”商标、第35920301号图形商标、第4420946号“LONSDALE及图”商标、第12450095号图形商标、第36128981号图形商标、第4431931号“CHNALION及图”商标、第27342221号“深鸿发SHENHONGF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八、九图形部分、引证商标六、七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且申请商标无其他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九相区分的组成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九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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