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981227号“BACK TO PL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与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BACK TO PLAY”(可译为“回来玩”),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易将其识别为广告用语,而非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获得了作为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