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原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8968号“baleno JUNI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8866号商标、第5209695号商标、第15028099号商标、第29641931号商标 、第3245539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采购订单、获得的荣誉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其注册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2月27日,本案审理时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据此,引证商标一、二、五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baleno JUNIOR”与引证商标三“Junior's”、引证商标四独立识别文字“JUNIORS”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人事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户外广告、人事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