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498515号“CL-274M MULTI-DIMENSIONAL TECHNOLO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L-274M MULTI-DIMENSIONAL TECHNOLOGY G1498515

阅读:171497 2020-09-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CLINIQUE LABORATORIES,LLC.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8515号“CL-274M MULTI-DIMENSIONAL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

  申请人:CLINIQUE LABORATORIES,LLC.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8515号“CL-274M MULTI-DIMENSIONAL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具备显著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愿意放弃申请商标中“MULTI-DIMENSIONAL TECHNOLOGY”部分的商标专用权。综上,申请商标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L-274M MULTI-DIMENSIONAL TECHNOLOGY”由多个英文单词、字母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获得了作为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虽然声明放弃“MULTI-DIMENSIONAL TECHNOLOGY”文字的商标专用权,但对于消费者而言,该文字仍作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之一,申请人的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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