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ERCEIVE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6157号“ER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类)国际注册第589944号“Er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214597号“泰德适 人因科技 TEDS ERGO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类)国际注册第1068894号“ER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ERGO”,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