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网尚营销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39013号“网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031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469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的初步审定公告信息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网尚”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网尚”文字构成相同,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担保(担保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担保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融担保(担保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