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23875号“优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8965548号“优信金融”商标、第15630733号“信优财富”商标、第26134230号“优信 UK”商标、第37043989号“优信 UXIN GROUP”商标、第15754976A号“优信”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对引证商标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三与申请人第26131731号“优信”商标系同日申请,并且申请人在第36类拥有多件“优信”商标权利。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已同意申请人在中国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综上,请求等待前述商标的审理结果生效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同意引证商标四所有人注册“优信 UXIN GROUP及图”商标的商标并存协议原件以及营业执照、关联关系证明;2、引证商标一、五无效宣告裁定书、引证商标二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决定;3、第36类26149220号“优信优卡”商标异议裁定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五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二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优信”与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认读文字“优信”相同,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贷款、担保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指定使用的金融贷款、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虽然提交了其签署的同意引证商标四所有人注册“优信 UXIN GROUP及图”商标的商标并存协议原件,但该共存协议并非针对本案申请商标,我局对该共存协议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