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347991号“大地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地情及图 33347991

阅读:123597 2020-09-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达茂旗大地情生态亚麻种植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71375号《关于第33347991号“大地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245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

  申请人:达茂旗大地情生态亚麻种植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71375号《关于第33347991号“大地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245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第3110848号“大地情 DADIQ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食用油”商品上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在“食用油”商品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被诉决定作出时依据的事实已发生变化,且对申请商标是否可以被予以初步审定将产生直接影响。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食用油”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刊登在2020年2月27日第1685期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现在“泡菜”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亚麻籽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泡菜”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3347991号“大地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地情及图 3334799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520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