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兴深蓝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90021号“DB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10549号“D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5937号“D&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161030号“D&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135463号“D&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诸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经营范围等方面区别明显,故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研究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部分“DB”与引证商标一“DB”以及引证商标二至四“D&B”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