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诒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953119号“诒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689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在先已有与本案类似的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案例驳回复审决定书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诒田”与引证商标文字“怡田”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举证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