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Z & U SPIRITUOSEN MARKETING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20日对第832965号“UNICUM ZWACK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红十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争议商标中的十字图案较为突出,与“红十字”标志高度近似,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另,已有诸多因含有与“红十字”标志类似的商标被驳回或不予核准注册。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商标案件行政裁定书及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在1923年,红十字会与ZWACK家族达成协议,红十字会同意其在酒类产品上使用红色背景的金色十字标志,被申请人将补交红十字会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声明。“UNICUM ZWACK及图”标识目前已在世界50多个国家获得注册,并没有因为与红十字标志近似在任何一个国家遭遇驳回。目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正在谈判协商双方商标冲突问题,若达成协议,申请人将会主动撤回针对本案的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WIPO数据库中关于被申请人的商标列表、早期使用“UNICUM ZWACK及图”标识的包装图片、欧洲地图,被申请人在世界各国的商标注册列表,国际注册第1272348号商标档案及在中国的驳回通知书和在瑞士获得注册的裁定书,第004821575欧盟商标注册证、商标档案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书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未提交红十字会的授权文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亦未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UNICUM ZWACK及图”标识在其他国家及欧盟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在我国应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争议商标能够在我国继续维持注册。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为国际注册商标,2004年7月30日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酒(饮料)、以及利口酒(啤酒除外)商品上,经续展,现为被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撤回对本案的无效宣告申请,被申请人也未提交红十字会出具的授权文件。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2001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UNICUM ZWACK”及图形组合而成。鉴于争议商标“十字”图形部分已指定了颜色,因此与国际红十字标志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具有一定差别,且争议商标整体上还包含有其他构成要素,故不会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红十字会相联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