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阳光大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精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00328号“阳光大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1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9910号“大地阳光 BRILLIANT及图”商标、第3867316号“阳光天地 YANGGUANGTIANDI及图”商标、第6415413号“阳光大道 SUNLIGHT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第3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7317号“阳光天地 YANGGUANGTIANDI及图”商标、第16620762号“阳光天地 • 199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第4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7316号“阳光天地 YANGGUANGTIAN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第5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9168号“阳光绿地 YANGGUANGLUDI”商标、第6366786号“阳光绿地 YANGGUANGLUDI”商标、第3867317号“阳光天地 YANGGUANGTIANDI及图”商标、第16620762号“阳光天地 • 199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八、九、十)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第6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91979号“阳光基地”商标、第30538386号“阳光大帝 SUNSHINE EMPI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第9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35147号“阳光大陆 SLA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第11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91979号“阳光基地”商标、第6871027号“阳光大陆 SLAA及图”商标、第30538386号“阳光大帝 SUNSHINE EMPI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十五、十六)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第16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02333号“阳光大麦地”商标、第3867317号“阳光天地 YANGGUANGTIANDI及图”商标、第5549813号“阳光新地 Sunny world”商标、第16620762号“阳光天地 • 199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十八、十九、二十)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第19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1390号“阳光新地 Sunny world”商标、第4045109号“阳光美地”商标、第7831348号“阳光天地 YANG GUANG TIAN DI及图”商标、第10910734号“阳光净地及图”商标、第12746441号“阳光金地”商标、第4729908号“大地阳光 BRILLI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第21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10734号“阳光净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七)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第24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34388号“阳光满地 yangguangman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八)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第25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4233号“阳光天地”商标、第8178800号“阳光谷地 YangGuangGu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九、三十)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第31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62556号“Sunny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一)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第32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9168号“阳光绿地 YANGGUANGLU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二)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第37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61955号“阳光大陆 SLAA及图”商标、第6582758号“阳光置地 SUNSHINE REALEASTATE及图”商标、第28078938号“阳光天地 SUNSHINE PARADI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第42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0144号“阳光天地”商标、第4051546号“阳光美地”商标、第4729890号“大地阳光 BRILLI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第39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78937号“阳光天地 SUNSHINE PARADI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十九)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第41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33518号“阳光天地”商标、第28078936号“阳光天地 SUNSHINE PARADISE”商标、第28078943号“阳光天地 SUNSHINE PARADI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第43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45749号“阳光大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十三)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第27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34388号“阳光满地 yangguangman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十四)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第29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9168号“阳光绿地 YANGGUANGLUDI”商标、第3867317号“阳光天地 YANGGUANGTIANDI及图”商标、第6366786号“阳光绿地 YANGGUANGLUDI”商标、第16620762号“阳光天地 • 1999及图”商标、第21856722号“阳光基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第30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9168号“阳光绿地 YANGGUANGLUDI”商标、第3867317号“阳光天地 YANGGUANGTIANDI及图”商标、第16620762号“阳光天地 • 1999及图”商标、第21856550号“阳光基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第33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75446号“阳光坡地”商标、第20895798号“阳光坡地 SUNSHINE SLOPING 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十四、五十五)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第35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78940号“阳光天地 SUNSHINE PARADISE”商标、第3867318号“阳光天地 YANGGUANGTIANDI及图”商标、第28078947号“阳光天地 SUNSHINE PARADISE及图”商标、第30301548号“阳大地 YANG DA DI及图”商标、第15887949号“阳光大麦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第36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1391号“阳光新地 Sunny world”商标、第4051528号“阳光美地”商标、第6161954号“阳光大陆 SLAA及图”商标、第28078939号“阳光天地 SUNSHINE PARADISE”商标、第28078946号“阳光天地 SUNSHINE PARADISE及图”商标、第30584524号“阳光天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第38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0145号“阳光天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十七)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第44类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47972号“阳光绿大地及图”商标、第10445749号“阳光大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十八、六十九)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使用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资料、申请人所获荣誉、发票、商标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在第1类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限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2、在第19类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十六因专用期限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3、在第37类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十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4、在第42类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十八因专用期限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5、在第39类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十九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6、在第41类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十一、四十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7、在第35类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十七因专用期限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8、在第36类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十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1、在第1类上,申请商标复审的肥料、粘胶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肥料、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阳光大地”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读文字“阳光天地”及引证商标三显著识读文字“阳光大道”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在第3类上,申请商标复审的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净化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阳光大地”与引证商标四、五显著识读文字“阳光天地”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在第4类上,申请商标复审的电能、核聚变产生的能源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电能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阳光大地”与引证商标六显著识读文字“阳光天地”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4、在第5类上,申请商标复审的净化剂、婴儿奶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九、十核定使用的净化剂、婴儿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阳光大地”与引证商标七、八显著识读文字“阳光绿地”及引证商标九、十显著识读文字“阳光天地”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九、十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5、在第6类上,申请商标复审的金属喷头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龙头、进水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阳光大地”与引证商标十一“阳光基地”及引证商标十二显著识读文字“阳光大帝”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6、在第9类上,申请商标复审的电子防盗装置、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电子防盗装置、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阳光大地”与引证商标十三显著识读文字“阳光大陆”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7、在第11类上,申请商标复审的灯、冷冻设备和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四、十五、十六核定使用的灯、饮料冷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阳光大地”与引证商标十四“阳光基地”、引证商标十五显著识读文字“阳光大陆”及引证商标十六显著识读文字“阳光大帝”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十五、十六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8、在第16类上,申请商标复审的印刷出版物、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核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印刷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阳光大地”与引证商标十七“阳光大麦地”、引证商标十八显著识读文字“阳光天地”、引证商标十九显著识读文字“阳光新地”及引证商标二十显著识读文字“阳光天地”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十八、十九、二十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9、在第19类上,申请商标复审的木材、非金属广告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核定使用的木材、非金属建筑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阳光大地”与引证商标二十一显著识读文字“阳光新地”、引证商标二十二 “阳光美地”、引证商标二十三显著识读文字“阳光天地”、引证商标二十四显著识读文字“阳光净地”及引证商标二十五 “阳光金地”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10、在第21类上,申请商标复审的牙刷、食物保温容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七核定使用的牙刷、保温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阳光大地”与引证商标二十七显著识读文字“阳光净地”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七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11、在第24类上,申请商标复审的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八核定使用的非纺织品壁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阳光大地”与引证商标二十八显著识读文字“阳光满地”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八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12、在第25类上,申请商标复审的袜、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九、三十核定使用的袜、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阳光大地”与引证商标二十九“阳光天地”、引证商标三十显著识读文字“阳光谷地”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九、三十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13、在第31类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一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14、在第32类上,申请商标复审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十二核定使用的巧克力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阳光大地”与引证商标三十二显著识读文字“阳光绿地”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15、在第37类上,申请商标复审的建筑施工监督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十三、三十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三、三十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建筑、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十三、三十四核定使用的建筑、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阳光大地”与引证商标三十三显著识读文字“阳光大陆”及引证商标三十四显著识读文字“阳光置地”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三、三十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16、在第42类上,申请商标复审的质量控制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十六、三十七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六、三十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室内装饰设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十六、三十七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阳光大地”与引证商标三十六“阳光天地”及引证商标三十七“阳光美地”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六、三十七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17、在第39类上,引证商标三十九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39类服务上的注册障碍。
18、在第41类上,申请商标复审的流动图书馆、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十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学校(教育)、游乐园服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十核定使用的培训、公共游乐场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阳光大地”与引证商标四十“阳光天地”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十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19、在第43类上,申请商标复审的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十三核定使用的疗养院、动物饲养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阳光大地”与引证商标四十三 “阳光大道”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十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0、在第27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毯、席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十四核定使用的地毯、垫席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阳光大地”与引证商标四十四显著识读文字“阳光满地”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十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1、在第29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腐制品、奶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核定使用的豆腐制品、牛奶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阳光大地”与引证商标四十五显著识读文字“阳光绿地”、引证商标四十六显著识读文字“阳光天地”、引证商标四十七显著识读文字“阳光绿地”、引证商标四十八显著识读文字“阳光天地”及引证商标四十九“阳光基地”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2、在第30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核定使用的茶、非医用营养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阳光大地”与引证商标五十显著识读文字“阳光绿地”、引证商标五十一显著识读文字“阳光天地”、引证商标五十二显著识读文字“阳光天地”及引证商标五十三“阳光基地”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3、在第33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十四、五十五核定使用的果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阳光大地”与引证商标五十四、五十五文字“阳光坡地”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四、五十五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4、在第35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十六、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阳光大地”与引证商标五十六显著识读文字“阳光天地”、引证商标五十八显著识读文字“阳光天地”、引证商标五十九显著识读文字“阳大地”及引证商标六十显著识读文字“阳光大麦地”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六、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5、在第36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五、六十六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不动产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阳光大地”与引证商标六十一显著识读文字“阳光新地”、引证商标六十二“阳光美地”、引证商标六十三显著识读文字“阳光大陆”、引证商标六十五显著识读文字“阳光天地”及引证商标六十六 “阳光天地”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五、六十六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6、在第38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通过互联网网站发送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十七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阳光大地”与引证商标六十七“阳光天地”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十七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7、在第44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园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十八、六十九核定使用的疗养院、植物养护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阳光大地”与引证商标六十八显著识读文字“阳光绿大地”、引证商标六十九“阳光大道”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十八、六十九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以上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活家禽;植物种子”商品、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服务、第42类“质量控制”服务、第39类“观光旅游运输服务;运输;物流运输;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能源分配;货物贮存”服务、第41类“流动图书馆;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第3类复审商品、第4类复审商品、第5类复审商品、第6类复审商品、第9类复审商品、第11类复审商品、第16类复审商品、第19类复审商品、第21类复审商品、第24类复审商品、第25类复审商品、第32类复审商品、第37类其余复审服务、第42类其余复审服务、第41类其余复审服务、第43类复审服务及第27类商品、第29类商品、第30类商品、第33类商品、第35类服务、第36类服务、第38类服务、第44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