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伯哈特国家石油公司(简称派绰纳斯)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胡增华
申请人因第4323721号“马石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6136号决定,于2020年0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不能证明其在2016年6月24日至2019年6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原撤销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
1、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
2、申请人网站上关于申请人、马石油系列品牌及其历史的介绍;
3、申请人在中国及全球业务的介绍;
4、申请人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5、《马石油进军汽车服务业,首家服务中心开张营业》的报道;
6、经销合同;
7、发票;
8、申请人产品在汽修店的展示照片、网络销售页面;
9、申请人市场调查分析报告;
10、申请人官方微博页面、微信公众号及部分报道页;
11、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媒体报道;
12、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13、广告照片;
14、申请人子公司与他人签署的服务协议;
15、申请人获奖记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并交由被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商标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与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大体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10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工商管理辅助;商业管理辅助(有关便利店管理服务)”等服务上,于2008年4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权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4月27日。
鉴于复审商标复审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的期间,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则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4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14仅能证明申请人关联公司马石油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他人签署了服务协议,委托他人代表其进行相关市场推广工作、代表其策划执行项目,难以证明显示复审商标的复审服务实际进入到公开市场活动中的情况。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未显示复审服务。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工商管理辅助;商业管理辅助(有关便利店管理服务)”等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