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保定坎贝拉商贸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李建华)
委托代理人:河北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赖明辉
申请人因第5699739号“美庭MeiTi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9220号决定,于2019年12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证据。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原撤销被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过原撤销被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
原撤销被申请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及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包装定制合同复印件;
3、销售合同复印件;
4、发票原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李建华于2006年11月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非贵重金属餐具;瓷、赤陶或玻璃艺术品;瓷器装饰品;唐三彩”等商品上,2020年5月13日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鉴于复审商标复审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的期间,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则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可以证明原撤销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郑州市金水区华美工艺品商店使用,因此郑州市金水区华美工艺品商店对复审商标的使用为有效的商标使用行为。证据3郑州市金水区华美工艺品商店与他人签订销售合同显示了复审商标,涉及的商品包括“唐三彩;水晶工艺品;清洁器具;刷子;茶具”,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且在案有与之对应的发票原件予以佐证,综合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包装定制合同及发票证据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原撤销被申请人在“唐三彩;非贵重金属茶具;刷子;清洁器具(手工操作)”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鉴于“唐三彩”商品与“瓷、赤陶或玻璃艺术品;瓷器装饰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唐三彩”商品上的使用行为视为复审商标在“瓷、赤陶或玻璃艺术品;瓷器装饰品”商品上的使用行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在“非贵重金属餐具;化妆用具;水晶(玻璃制品)”商品上进行了宣传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非贵重金属餐具;化妆用具;水晶(玻璃制品)”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瓷、赤陶或玻璃艺术品;瓷器装饰品;唐三彩;非贵重金属茶具;刷子;清洁器具(手工操作)”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