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五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612312号“虎贝尔 HB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61149号“HB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0年6月15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0)第W021250号《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710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