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066266号“思利及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思利及人 16066266

阅读:120713 2020-09-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朱洁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徐州联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066266号“思利及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6964号决定,于2019年1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朱洁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徐州联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066266号“思利及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6964号决定,于2019年1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03月26日至2019年03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市场调查及互联网搜索,均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信息,且被申请人撤三阶段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无法验证证据的有效性。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徐州联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思利及人”百度搜索结果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1、销售发票;2、采购合同、承揽合同;3、检验报告;4、“思利及人旗舰店”360搜索结果截图;5、产品图片;6、天猫、淘宝店铺、订单及评价截图。

  2020年7月20日,我局通过《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证据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显示非指定商品,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为网页证据,证明力不强,且均为复印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徐州联恒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发液;洗面奶;浴液;去污剂;香精油;化妆品;牙膏;香水;香”商品上。2018年6月20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由我局核准变更为徐州联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6中订单截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牙膏商品上,因此,复审商标在牙膏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洗发液;洗面奶;浴液;去污剂;香精油;化妆品;香水;香”商品,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牙膏”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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