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德前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24739号“莱妮格思 Lenigni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48054号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被提起异议,我局决定不予注册,该不予注册决定现已生效。目前,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74520号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