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贺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游沭荣
申请人因第6557888号“sailisi 赛利斯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2013号决定,于2020年03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07月03日至2019年07月0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市场调查显示复审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没有实际使用于其指定服务上,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符合有效使用证据的各项要件。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汕头市毅和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简介及产品介绍;2、商标使用授权书及相关资料;3、办公环境、工牌图片;4、研究开发费用审计报告截图;5、参展图片;6、采购合同、发票;7、销售合同、发票;8、团建图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2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化学服务;纺织品测试;包装设计;建筑学咨询;服装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设计;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注册人,也包括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显示,其许可汕头市毅和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因此,我局对上述企业在许可期限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本案中,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3、5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1、4、8非本案复审服务相关使用证据,证据7显示商品为电池,并非复审商标指定服务,且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中除证据2、3外,其余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显示非复审商标。因此,仅凭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公开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