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曼迪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999832号“贝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559263号“贝朗 BALLA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