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夏百川青英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88685号“优陪 YOUPEI 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62934号“陪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362935号“陪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215418号“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7628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快餐馆、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饭店、养老院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疗养院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文“优陪”与引证商标一、二“陪优”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申请商标“UP及图”部分与引证商标三“UP及图”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