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弗德瑞吉他合伙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5444244号“FODE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1696号“FODURA”商标、国际注册第904884号“FONERA”商标、国际注册第1113457号“FOSE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针对上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气整流器;照明设备用镇流器;自动柜员机(自动柜员机);发光二极管”商品在撤销复审程序中予以撤销,其余商品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传导、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者控制电用设备和仪器;无线电收音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FODERA”与引证商标三文字“FOSERA”仅存在一字之差,且不足以形成相区分的独立含义,于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不易形成区分。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