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金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4日对第20778686号“赢在金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082187号“金贝 JIN B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关联公司证明、荣誉、宣传使用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已具有知名度。
申请人在质证中坚持其申请理由和主张。
申请人在质证中提交了时间戳认证证书、网页和政府批复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6类的银行、资本投资等服务上,2017年9月21日获准注册。
2、争议商标由凭祥市金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6类的信用社、银行等服务上,2009年7月21日获准注册。2019年12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争议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予以维持,裁文号为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8420号,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7年9月2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赢在金贝”与引证商标中文部分“金贝”文字构成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为申请人“金贝”商标的系列商标之一,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银行、资本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信用社、银行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