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香满楼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国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85710号“唯真香滿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941940号“唯真”商标、第4628544号“唯真 Weizhen”商标、第382690号“香滿樓 FLOWER及图”商标、第334546号“香滿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唯真”及引证商标三、四文字“香满楼”,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供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