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湛江市麻章区鼎盛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35236号“食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76453号“食神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10615号“食神传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在“调味肉汁”商品上注册不当,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先商标注册证、包装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汤、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调味肉汁、加工过的瓜子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一在“调味肉汁”商品上注册不当等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