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冰阳
委托代理人:天津联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普罗医学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0日对第17638901号“爱伊宝AYAWAW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杨冰阳,网名:Ayawawa。畅销书作家,情感分析专家,多栖艺人,网络红人。“Ayawawa”作为申请人网名,经过多种形式的使用和各种新闻、媒体的广泛传播,已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本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进行抢注,其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损害了申请人的姓名权,易造成公众的混淆,并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据;2、异议决定书;3、百度百科搜索公证书及微博公证书;4、Ayawawa与杨冰阳关系证明;5、网络搜索资料;6、申请人出版的书籍、期刊杂志等;7、申请人参加媒体报道及视频资料;8、申请人所获荣誉;9、申请人为防止抢注自行注册商标信息;郑渊洁诉卤西西案;10、经过查询平台查询Ayawawa结果;11、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深圳市普罗惠仁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6年9月27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申请人名义变更为本案被申请人深圳市普罗医学股份有限公司。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商标法》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其未对此阐述具体理由,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申请人已在先使用 “AYAWAWA”标识且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据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AYAWAWA”在先姓名权,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是指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认定系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姓名权,应当考虑姓名权人在社会公众当中的知晓程度。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经公证的网络搜索信息、微博留言截图、申请人出版的书籍、杂志、荣誉证明、媒体报道等证据可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以网名“Ayawawa”在互联网上走红,成为情感分析领域畅销书作家,且申请人杨冰阳与“Ayawawa”已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争议商标完整包含“Ayawawa”,鉴于“Ayawawa”并非固有词汇,加之“Ayawawa”网名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说明被申请人知晓申请人及其网名“Ayawawa”,其主观难为善意。争议商标在核定商品上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标示的商品来源与申请人有关,从而对申请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故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姓名权之情形。
三、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