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千岛渔娘生态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浙江岩茶源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9月16日对第30403788号“千岛渔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893521号“千岛渔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57251号“千岛渔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93499号“千岛渔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823534号“千岛渔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几乎完全相同,且申请人商标创作、发表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主观恶意明显。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同一区域,其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千岛渔娘”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在先使用证据、获得的荣誉、相关报道光盘。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9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2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取得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等商品、第29类猪肉食品、肉等商品、第30类糖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千岛渔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文字部分“千岛渔娘”虽仅一字之差,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其他在先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并无其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使用情况,故不能证明申请人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产生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此外,并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有关特定关系人抢注商标的规定。且争议商标本身并非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因商标标识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违反公序良俗而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同时,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