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廊坊生光滤清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236610号“睿力REL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0953号决定,于2020年03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6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了解,被申请人完全没有在中国有效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对复审商标持续使用至今,复审商标的状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2、被许可人的销售合同书、销售单;
3、被许可人签订的网站服务合同、网站截图;
4、被申请人的销售合同书、销售单、销售发票;
5、被申请人签订的包装设计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天眼查查询截图;
6、产品及展会图片。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相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所提交的全部证据均存在瑕疵,为不可查证的复印件,部分证据是自制证据,部分证据难以显示证据的形成时间,尤其是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真实性存在非常严重的瑕疵,极有可能是伪造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及公开的商业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报告及相关照片查验结果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8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机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柴油滤清器、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盖”等商品上。经续展,复审商标现在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说明被许可使用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者,但并非复审商标予以使用的直接证据。证据2、4中销售合同书证据仅为被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授权他人在相应地区销售“睿力”牌过滤器的证明,其中销售单均为单方自制,证据4中销售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标志,上述证据难以确认复审商标核定商品的实际销售情况。证据3、5为网站制作及产品包装设计证据,不是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的证据。证据6产品及展会图片均系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形成时间以及所涉商品和宣传材料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