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171486号“机械迷宫 MEKORAM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机械迷宫 MEKORAMA 23171486

阅读:85808 2020-09-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鹅属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1日对第23171486号“机械迷宫 MEKORAM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Machinarium(中文名:《机械迷城》)是由申请人创始团队开发的一…

  申请人:鹅属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1日对第23171486号“机械迷宫 MEKORAM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Machinarium(中文名:《机械迷城》)是由申请人创始团队开发的一款基于电脑的冒险益智游戏,于2009年10月16日发行。《机械迷城》自面世以来受到游戏玩家的广泛好评,《机械迷城》作为风靡世界的游戏,其知名度毋庸置疑。“机械迷城”为臆造性词汇,具有很高的固有显著性,客观上“机械迷城”起到了商标标识的作用,可以将申请人提供的特定游戏产品与他人的产品区分开来。 “Machinarium”与“机械迷城”及申请人之间,客观上已经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争议商标文字“机械迷宫”与申请人知名游戏名称“机械迷城”文字、含义近似,争议商标的商品与申请人知名游戏及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产品功能特点、消费对象、消费方式、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一致性和相近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Machinarium”/“机械迷城”商标及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将损害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客观上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市场的混乱和对申请人商标的淡化和弱化,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申请人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介绍;

  2、网页报道类报道;

  3、国家图书馆文献证明;

  4、经公证的申请人机械迷城游戏下载通道;

  5、经公证的网页游戏推荐、游戏介绍、游戏评论等相关信息;

  6、申请人取得游戏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7、申请人受保护的记录;

  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游戏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智能手机用套、智能手机用壳、动画片”商品上。

  2、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中例举的引证商标一(329918)为域外商标;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147598号商标的注册延伸至中国领土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能作为在先商标予以引用。

  3、另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一千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与意林《少年幻兽师》图书名称相同的“少年幻兽师”商标、腾讯公司原创网络动画“超机动街区”商标、腾讯公司游戏软件品牌“逗比传说”商标、与腾讯公司“穿越火线-全民挑战”游戏品牌近似的“全民爱挑战”商标、与网络小说《末日突围》名称相同的“末日突围”商标、与电视剧《绝地枪王》名称相同的“绝地枪王”商标、与著名漫画作品《排球女将》近似的“排球小将”商标、以及国际知名游戏软件服务品牌“涂鸦跳跃”、“霹雳战机”、“神庙逃亡”、“饼干大逃亡”等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但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申请人所提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机械迷城”为申请人于2009年设计开发的电脑游戏,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销售使用,“机械迷城”作为游戏名称,已被相关公众知晓,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为“机械迷宫 MEKORAMA”,其中显著识别部分“机械迷宫”与申请人具有知名度的游戏名称“机械迷城”文字构成、呼叫较为相近,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文字“机械迷宫”的使用早于申请人“机械迷城”游戏的发行时间,并且如上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的在先知名图书/漫画电视、游戏软件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少年幻兽师”、“超机动街区”、“末日突围”、“绝地枪王”、“排球小将”等商标,难为巧合,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与申请人享有收益权的“机械迷城”游戏密切相关,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权益,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在本案所涉商品项目上,“机械迷宫 MEKORAMA”本身并不存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四、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被申请人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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