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濮阳可利威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22716号“可利威CL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8945071号“CLW及图”商标、第9451753号“CLW WWW.QDCLW.COM及图”商标在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