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京花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卓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92299号“独角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30523号“独角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形、含义、整体外观、显著识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独角仙”与引证商标“独角鲜”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参、医用营养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