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林玲玲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久泓服装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287551号“HB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4473号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6年05月20日至2019年05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被实际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请求对撤销阶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实。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应案件需要,我局调取了撤销阶段被申请人提交的如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营业执照;2.店铺场景照片;3-4.产品及其辅料上的实物照片;5.辅料订购合同材料;6.产品订购合同、发票;7.宣传图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陶武峻于2014年4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5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包;书包;背包;野营手提袋;手提包;旅行包;帆布背包;钥匙包;购物网袋;伞”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5月13日止。2019年05月20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裁定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2018年1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给广州久泓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申请决定书在案为证。
经复审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营业执照,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3、4、7店铺场景照片、产品及其辅料上的实物照片、宣传图片,未体现形成时间、地点;证据5辅料订购合同材料,无发票等证据证明该合同已切实履行;证据6仅一份产品订购合同及发票,产品订购合同首行“备注:货期必须填上,合同必须盖骑缝章,合同方可生效”,该合同文本未盖骑缝章,不能证明该合同已生效,且发票未体现复审商标,交易数量及额度有限,有象征性使用之嫌。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