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电清航瑞恒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10620号“国电清航环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显著性。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购销资料、获得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2337748号图形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含有“环保”二字,使用于除“垃圾处理装置、废物处理装置、自推进式扫路机”以外服务项目上,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中“国电”意指“国家电力”,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