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文光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08190号“芙蓉山FURONGSH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3201、3203小组商品,第29882059号“芙蓉山泉”商标、第36214131号“芙蓉山”商标、第10994806号“芙蓉山泉及图”商标、第13092082号“芙蓉山泉”商标、第13511831号“芙蓉山泉 芙蓉泉 LOTUS STRINGS及图”商标、第13848968号“芙蓉山泉 LOTUS STRINGS及图”商标、第23625314号“芙蓉山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3202小组已被无效。请求裁定核准申请商标3202商品“矿泉水(饮料);苏打水;水(饮料);蒸馏水(饮料);软饮料;纯净水(饮料)”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法院在先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对其指定的“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制作碳酸水用配料;制饮料用糖浆”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针对此项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矿泉水(饮料);苏打水;水(饮料);蒸馏水(饮料);软饮料;纯净水(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