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阳江市升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博盈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408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811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04194号“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0450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683132号“创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于2020年3月23日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均可识别为文字“创”,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文字“创”、引证商标四“创创”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