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198176号“蓝妹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蓝妹妹 G1198176

阅读:142924 2020-09-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采诗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谨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STUDIO PEYO S.A.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50543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198176号“蓝妹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5…

  申请人:广州市采诗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谨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STUDIO PEYO S.A.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50543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198176号“蓝妹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58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我局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323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化妆品”等商品和第5279160号“蓝妹LAN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区分表中属于同一类似群组,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文字“蓝妹妹”构成。引证商标二由文字“蓝妹”及其拼音“LANMEI”构成,其中文字“蓝妹”是其显著识别部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前者完整包含后者的显著识别部分,二者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文字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标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时,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标志具有特定创作来源,并不能证明其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和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区分。另,本案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恶意注册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法院对此不予评述。

  我局根据上述判决重新审理如下: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54122号“蓝妹LAN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读音虽然不同,但含义相近,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知名动画片《蓝精灵》中的卡通人物,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其中,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撤销程序中。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蓝精灵》动漫作品相关权属证据;2、《蓝精灵》动漫作品知名度证据;3、商评字【2016】第102020号关于第854122号“蓝妹LANME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4、(2017)京73行初3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5、被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复印件。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主要质证理由为:1、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发票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通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至我国,优先权日为2013年08月16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肥皂;香料制品;香精油;化妆品;发水;牙膏;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对争议商标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调整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下文不再赘述。

  3、引证商标二由广州市倩影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04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0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美容面膜;增白霜;粉刺霜;洗澡用化妆品;成套化妆用具;洗发液;洗面奶;浴液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于2008年04月21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广州市采诗化妆品有限公司名下,经续展,专用期至2029年09月27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重新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198176号“蓝妹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蓝妹妹 G119817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4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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