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鲁杰罗圭迪
委托代理人:阿布-格扎拉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旭昭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1日对第27110646号“GUID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18类和第25类商品上已注册的国际注册第879061号“GUI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二、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未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被申请人“GUID及图”品牌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差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且引证商标为无效商标,并不构成争议商标的权利障碍。被申请人也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状态信息。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3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3月6日止。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失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2019年11月1日以前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申请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该项主张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范畴,我局将以上述条款予以审理。本案中,由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已失效,故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的权利障碍,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有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本案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