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欧帝智能厨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坚诚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32303号“OUDI欧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早于2000年10月23日申请注册第1678017号“欧帝 OD”商标。第10134555号“欧帝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11590号“欧帝家 ODI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申请日晚于申请人的第1678017号商标,理应不予核准注册。第35780389号“DIOU帝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商品与申请商标不类似,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企业简介、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两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碗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消毒碗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相混淆。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一、三不应予以核准注册不在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