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丁堡毛纺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13448号“THE EDINBURGH WOOLLEN MI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第30220832号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在广告等服务上。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介绍、商标信息、照片、合同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有区别于地名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