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蜂智造(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安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89064号“bebi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93050号“BeeBi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3536号“BI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读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申请人简介、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网店授权书、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展示视频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