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子臣
委托代理人:前度知识产权管理(泉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605943号“公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54361号“龙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人提出撤三,状态不稳定,不能作为判定商标近似的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显著性、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决定予以继续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