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SHH,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8056号“OOZ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24699号“OOZE及图”商标、第17965317号“OOZ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核准已被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和第3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