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尔巴广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乔廖(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43131号“GOODMA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门铃(电)”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279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642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撤销决定作出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充电器适配器、多孔电源插座(排插)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词典释义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在门铃(电)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放弃门铃(电)商品后,申请商标其余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不相类似,二者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该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GOODMANS”与引证商标二英文“Goodman”在字母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充电器适配器、多孔电源插座(排插)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充电器适配器、多孔电源插座(排插)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8日